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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6-03   浏览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外经贸学研字[2011]132号
刘亚 签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2011年7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的精神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调动广大研究生参与科研创新活动的积极性,鼓励广大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研究课题,并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即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支持研究生科研创新活动。为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及创新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委员会作为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部分专家、研究生部和科研处相关负责人组成,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委员会在研究生部设立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研究生科创管委办”),具体负责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遵循“自主、公正、规范、效益” 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运作。
第三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意明确、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探索性的学术科研项目,鼓励理论创新、内容创新、方法创新,培育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产出与增长,培养科研创新高端学术人才,建设优秀创新研究团队。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四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立项范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选题为本学科研究范围之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为申报市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而进行的前期预研究;
(3)在理论或方法上具有原创性,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
第五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支持性项目三类。重点项目优先资助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凡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正式注册、户档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但需遵循以下要求:
(1) 毕业年级研究生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2) 正在承担往年项目且尚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本年度的项目申报;
(3) 同一年度,每位研究生只能申报1项;
(4)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与项目申报(参加国内外联合培养项目者除外)。
第七条   科研创新项目可以采取个人或项目组的形式自主申报。以项目组形式申报的,成员不得超过3人,且需指定其中一名为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研究生科创管委办在每年春季组织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请人需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书》,经本人所在培养学院统一报审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研究生科创管委办组织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审批工作。项目审批采取培养学院推荐、研究生科创管委办审核批准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培养学院对本院申报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进行预审,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研究生科创管委办。
第十一条   研究生科创管委办组织专家组对各学院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申报项目一经批准立项,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立项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落实,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研究。
第五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研究生科创管委办于每年秋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填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阶段性报告及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研究生科创管委办组织项目中期检查组,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对项目中期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十六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必须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1)重点项目:在A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B类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2)一般项目:在B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3)支持性项目:在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其它公开发行且有统一刊号的期刊、报纸(含我校《研究生论坛》)上发表论文2篇。
A、B、C类刊物的划分,研究生科创管委办将参考学校科研处的标准进行界定,在每年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详细说明。各类刊物均不包括其增刊、专刊。
 成果论文在发表时,第一作者必须为项目组成员,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并标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字样,否则发表成果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必须在结项前发表学术论文。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项报告书》,并连同学术论文的发表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研究生科创管委办。
第十八条   研究生科创管委办指定专家组负责项目的成果鉴定和结项验收工作,并对项目结项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结项的,经研究生科创管委办批准可以延期半年结项,每个项目最多可以申请延期结项一次;支持性研究项目不得延期结项。
第二十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项后,由研究生科创管委办汇整所有项目材料并存档。
第七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由学校设立,研究生科研创新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批准立项项目资助经费为2000-20000元/项。其中,重点项目的资助经费为15000-20000元/项,一般项目的资助经费为8000-10000元/项,支持性项目的资助经费为2000—4000元/项。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主要用于项目业务费和项目酬金。
项目业务费包括:图书购置费、资料费、印制费、办公用品、邮寄费、市内交通费、调研差旅费、学术会议费、上网费、低值易耗品费、设备维修费、市内误餐费、软件购置费、专用材料、小型设备购置费、评审费(每个项目分摊的当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总体评审费用)、出版费、专家咨询指导费等。允许支出范围和比例以学校财务处的规定为准。
项目酬金是项目按期顺利结项后,研究生科创管委办支付给该项目组的酬金。该酬金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也包括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和为该项目工作人员的劳务费。项目酬金所占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5%。项目酬金在项目结项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在申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经费预算表》。研究生科创管委办有权根据评审专家组的意见,对单个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凡立项项目保证合理经费,重点项目重点扶持,立项项目须做好项目经费预算,预算要详细、明确,经费的使用要坚持节约、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一旦立项,不予追加经费。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经费一次审核,分三次报销及拨付。立项后报销项目获批经费总额的20%,中期检查合格后报销项目获批经费总额的40%,结项后报销拨付项目获批经费总额的40%(含全部项目酬金)。项目负责人在报销项目业务费时,须持项目研究中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项目负责人所在培养学院应协助研究生科创管委办做好项目经费报销及拨付工作。
第八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未通过中期检查或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参加中期检查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予以终止并追回已报销拨付的全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下一年度科研创新研究型项目。
第二十九条   重点项目按期完成主要项目,但因质量问题未通过结项鉴定,可申请延期结项,在规定延期期限内(半年)通过结项鉴定者,扣除项目酬金的50%;在规定延期期限内(半年)仍未通过鉴定,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予以终止并追回已报销拨付的全部经费。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按期完成主要项目,但因质量问题未通过结项鉴定,可申请延期结项,在规定延期期限内(半年)通过结项鉴定者,扣除全部项目酬金;在规定延期期限内(半年)仍未通过鉴定,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予以终止并追回已报销拨付的全部经费。
 
第三十一条   支持性项目必须按期保质结项,未按期保质结项的,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予以终止并追回已报销拨付的全部经费。
第三十二条   无特殊原因没有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立项建设目标和要求者,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予以终止并追回已报销拨付的全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下一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三十三条   在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申请立项、研究实施、结项鉴定等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科创管委办有权取消并追回对该项目的全部资助,同时给予相关学生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科创管委办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经报销和拨付的项目经费,研究生科创管委办保留追缴权。研究生科创管委办在根据本办法执行追缴权过程中,项目参与者应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对于无故拖欠、无理拒绝的项目参与者,研究生部将协助研究生科创管委办进行从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研究生 科研创新 项目 管理 办法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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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办公室  予以公开  2011年7月26日印发